李某侠与某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 劳动争议 | 案 号 | (2023)云0304民初10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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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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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4民初1078号
原告:李某侠,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峰,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负责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勇,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负责人:吕某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萍,女,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侠诉被告某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侠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侠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侠负担。
审判员 梁 娟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