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
来源: | 作者:余林峰 | 发布时间: 2023-07-20 | 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川01民终4008号

裁判摘要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赔偿损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都有规定,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在本案中,孙某主张东风路支行、蜀光路支行、静安支行、金天地支行、岗丁工作室、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六被上诉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共同造成其投资款被转出且无法追回的损害后果。该主张实质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六被上诉人与孙某存在储蓄合同和其他多种法律关系,不应在一个案件中审理,是对孙某主张的共同侵权法律关系的误读。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商银行东风路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银行蜀光路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上海静安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商银行上海金天地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岗丁工作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峰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工商银行东风路支行(以下简称东风路支行)、成都银行蜀光路支行(以下简称蜀光路支行)、中国银行上海静安支行(以下简称静安支行)、工商银行上海金天地支行(以下简称金天地支行)、海阳市岗丁工作室(以下简称岗丁工作室)、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8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孙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川0108民初8741号民事裁定。2.改判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的案由并非合同纠纷,而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被上诉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系必要的共同诉讼被告,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中岗丁工作室和林某作为“众成智投”平台的运营主体收取孙某财产属于侵权行为,而东风路支行、蜀光路支行。静安支行、金天地支行协助岗丁工作室和林某收取其财产属于帮助他人事实侵权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六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东风路支行辩称,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孙某将不同的法律关系放在一起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蜀光路支行辩称,关于权限的问题,我方是有相关权限的。

静安支行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孙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其与孙某之间只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其作为银行按照孙某指令完成账户划转,银行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孙某与岗丁工作室之间的纠纷与其无关,不存在任何侵权法律关系,不应合并诉讼。其与孙某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金天地支行辩称,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定意见。孙某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的实际收款人是林某,核心收款关系实际上是孙某与收款人林某之间民商事交易行为关系,甚至是刑事欺诈关系。在这个基础上,金天地支行作为一审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孙某混淆了法律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岗丁工作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林某辩称,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林某并非侵权行为人,不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从规范要件的构成来看,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孙某应对自身财产遭受损害事实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东风路支行、蜀光路支行、静安支行、金天地支行、岗丁工作室、林某赔偿其150000元;2.诉讼费由东风路支行、蜀光路支行、静安支行、金天地支行、岗丁工作室、林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某称在众成智投平台进行了网络彩票投资,孙某在该平台上共投入150,000元,平台上显示孙某账户有盈利,但却无法提现,后孙某发现该平台经营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无网络彩票经营资质,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网站备案,众成智投平台二维码显示提供者为岗丁商工作室,孙某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渠道将上述资金从孙某在静安支行、金天地支行开设的账户划转给东风路支行、蜀光路支行,后资金被划走。孙某认为蜀光路支行、东风路支行、静安支行、金天地支行没有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经营权限,同时,静安支行、金天地支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非柜面转账应当签订协议,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的规定,孙某认为上述四家银行超范围经营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同时主张,岗丁工作室开设的众成智投平台未进行备案,网站运营主体无从知晓,岗丁工作室提供进入平台的二维码,林某将个人银行账号提供给平台收款,孙某认为岗丁工作室和林某是网站经营主体,要求其赔偿孙某损失。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东风路支行、蜀光路支行与孙某之间无合同关系,孙某与静安支行、金天地支行之间系储蓄合同关系,孙某投资岗丁工作室行为与该储蓄合同关系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孙某将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合同关系一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孙某应就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主张权利,孙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裁定如下:驳回孙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赔偿损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都有规定,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在本案中,孙某主张东风路支行、蜀光路支行、静安支行、金天地支行、岗丁工作室、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六被上诉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共同造成其投资款被转出且无法追回的损害后果。该主张实质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六被上诉人与孙某存在储蓄合同和其他多种法律关系,不应在一个案件中审理,是对孙某主张的共同侵权法律关系的误读。综上,孙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意义上共同侵权,提起本案财产损害赔偿之诉,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8741号民事裁定;

本案指令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良谷

审判员  付冬琦

审判员  徐苑效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