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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几名员工在微信群私下吐槽领导,被领导发现并偷录,引发名誉权侵权纠纷。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形成的诉讼证据,法院能采纳吗?
基本案情
小林为某公司高管,与小刘等三名员工原为上下级同事关系。2021年2月期间,小刘及其他两名员工建立微信群“**素材组”,在群中聊天称小林“没管理能力”“两面三刀”等。小刘的电脑原为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脑,在小刘离职前由其使用。此后,公司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小林在通过微信向小刘发送通知后,收回放置于小刘工作桌面上的电脑。与此同时,小刘由于无法进入公司,通过远程操作退出电脑微信。小林收到电脑时,电脑未关机,遂通过脱机状态翻看微信历史聊天记录,并对小刘等人在2月期间的聊天记录通过电脑自带录屏功能进行取证。小林认为,小刘等三人在微信群中对其诽谤谩骂,侵犯其名誉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官心语
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条文规定了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三种情形。其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提出了程度上的条件,需达到严重的程度,体现了利益衡量的考虑,需对取得证据方法的违法性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等进行衡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侵权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