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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找回已出售游戏账号构成盗窃罪!
来源: | 作者: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03-20 | 1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今,网络游戏市场快速发展,游戏代练、账号交易等市场行为日渐活跃。而对于一些没有时间慢慢练级的网游玩家而言,直接购买一个等级高的游戏账号是条不错的“捷径”。但有的玩家竟然将账号出售后,通过自身信息注册的优势,向游戏运营方以“被盗”的理由申请找回,这种出售获利后又“找回”的行为,到底是涉嫌盗窃还是诈骗呢?


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恶意找回自己已出售游戏账号的案件,认定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网游玩家尹某因工作繁忙无暇“上号”,便将自己的账号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某游戏代销平台,并与该平台签订了账号转让合同。因该账号装备优良、已达满级,遂成为游戏中炙手可热的“金饽饽”,代销平台很快将此账号以1.2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另一玩家余某。


2023年5月,余某正准备“上号”激战一番,却发现账号被盗无法登录,便赶紧向代销平台反馈情况,平台联系尹某询问能否帮忙找回账号,均未得到回复,无奈之下遂报警。


经警方调查,发现尹某出售游戏账号后又想回归游戏,但又不想重新练级,便利用游戏平台机制漏洞将原来出售的账号找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其自首的情节,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


游戏账号是一种虚拟财产,游戏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而且游戏装备、人物、道具等都是通过真实货币购买等方式取得,也可以在游戏玩家之间进行出售,实现虚拟财产与现金的交易。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盗窃虚拟财产价值达到立案标准也会以盗窃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