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律所动态
(关注本号: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咨询法律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大家讨论N、N+1、2N、2N+1。
感觉好像大概知道,具体细则说不上来又或者略知一二,到底是“N+1”还是“2N”?离职补偿如何判定?
什么是“N”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N”通常可以理解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离职前12月平均应发工资。
比如:如果劳动者在某公司工作了5年,那么N=5,经济补偿为5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按照“N”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但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或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因以下情况裁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二、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用人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用人单位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
2.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3.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N+1
《劳动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事实上,“N+1”的适用是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的结果,在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或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还必须选择履行下列法定义务之一:
(1)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
(2)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即时提出解除。
2N
“2N”通常可以理解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方式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2倍。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如果在解除理由、事实、程序上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均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要按经济补偿的2倍支付赔偿金,即“2N”。
可见,“2N”也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是针对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的惩罚措施。
在向大家阐释“N”的适用情形时,已经详细列举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享有解除权的法定情形,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及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限制情形。
一、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情形
辞退,顾名思义即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任何离职补偿便可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限制情形
除劳动者存在上述过错行为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中的N、N+1和2N,听起来复杂,但只要掌握了这些判断标准,就能轻松应对。如果你遇到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不要慌,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提醒大家,法定的离职补偿,只有三种,即“N”“N+1”“2N”,不存在所谓的“N+3”“2N+1”
来源:山东高法等侵权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