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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法律所 | 交给老婆保管的工资,离婚了能要回来吗?
来源: | 作者: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4-17 | 20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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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中,男方为了让女方有安全感,会将工资卡交由女方保管,那么,当婚姻最终走向离婚,男方是否能将给女方保管的工资,全额要回?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与被告罗某于202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并办理登记结婚。许某母亲收到罗某彩礼90000元,罗某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的工资共计52000元交由许某保管。
2024年7月,许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罗某同意离婚,要求许某返还彩礼50000元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交给许某保管的52000元工资。    

法院审理

夫妻关系的存续,需要以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基础,并相互履行扶养扶助的夫妻义务。原告许某诉请离婚,被告罗某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罗某主张许某返还其微信转账的52000元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法院认为,许某、罗某没有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做出明确归个人所有,罗某将其工资交由许某保管的52000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即许某向罗某返还26000元,罗某主张许某返还52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罗某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本案中,许某、罗某自2022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和共同生活近一年多,故被告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许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2000元,即原告许某向被告罗某返还26000元


 法官提醒

夫妻任意一方将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交由另一方保管,仅是对共同财产的日常管理,并不改变财产的共有性质。离婚时,保管方无权主张该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另一方亦不能直接要求全部“返还”,而是根据相关法律通过共同财产分割程序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来源:广西高院、中国普法侵权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