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
刑事典型案例:用对公账户刷流水提额度,因帮信罪被判刑
来源: | 作者: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11-13 | 68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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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国多地出现不法分子以贷款、避税、公司转让等名义,骗取企业对公账户支付工具,用于接收流转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下近期出现的利用对公账户诈骗的典型案例,请大家提高警惕,谨防被骗!
诈骗案例


01
胡女士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因资金周转急需贷款,某资金中介联系胡女士表示可协助其通过对公账户“刷流水”的方式顺利获得银行贷款。胡女士听从资金中介的话,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网银U盾均交予该资金中介进行操作。直至账户因交易异常被银行反欺诈平台预警管控,胡女士无法联系上中介,才发觉受骗,账户已被不法分子利用。



03
在杭州开了三家公司的徐先生,听信不法分子可以购买发票抵税,且现在税务平台核查严格,需要发票跟流水对应上,可以帮助“走流水”,便将企业网银U盾邮寄给不法分子操作。随后,账户因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赃款,被公安机关冻结,无法使用。



04
张先生是一家企业的法人,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要进行股权转让,遂与一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对方以要查询贷款债务为由要求张先生交出营业执照、企业K宝及密码等对公账户资料。第二天,张先生收到短信提示,账户发生交易异常,张先生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
反诈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反诈知识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要妥善保管企业银行账户、网银U盾及密码等,未经核实切勿将相关资料移交或寄送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以任何理由向企业索要银行账户密码、网银U盾及密码等。

    请企业人员,尤其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提高警惕,切勿随意添加陌生微信、QQ或抖音等社交平台账号,切勿随意点击邮件、短信的不明链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及甄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