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签约主体时,不仅要评估其合同履约能力,还要关注其税务方面的情况。
法律不禁止超范围经营,但与超出经营范围或经营资质的企业签署合同,销售方可能会面临开具实质经营业务发票的障碍,违背“三流一致”(即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原则。签约主体是否为正常户、纳税信用等级级别、企业存续时长、交易的频率等在增值税层面也是需要关注的影响因子。若上游企业出现走逃失联,企业所取得的专票可能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引发税务风险。在考察签约主体时,要深入关注签约主体经营范围、税务正常户状态、纳税信用等级级别、税务违法违规记录等。对于可能超范围经营或者超出经营资质的企业,作为购买方应谨慎与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若已签署,应明确约定开票业务的具体类型,以防销售方开具实质经营业务发票时遇到障碍。
尽管销售方开票是税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合同履行中仍存在相关风险。例如,合同价款是否含税若未明确约定,可能会导致到手价的实质不同;合同未就开票时间进行明确,则购销双方就开票时间节点产生争议,陷入交易僵局。如果销售方有意将税负转移,应当就交易可能产生的税种缴纳义务及金额或计算方式进行梳理,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考虑到合同无法转移法定的纳税申报主体责任,合同条款中可以约定税费在销售方纳税申报后,购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税费款项。同时,若销售方违反相应的开票义务,赋予购买方在后续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