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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法律所 | 在新《公司法》下,存量公司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合规风险应对
来源: | 作者:黄丽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8-05 | 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制度为存量认缴公司的法定义务,该制度的推行旨在规范股东的认缴出资行为,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注册资本设定与经营规模不符的公司而言,股东或需要寻找其他方式来满足其出资要求或在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自身出资能力的情况下,在过渡期内完成调整。调整主要涉及确定实缴期限、进行股权转让、减资及注销四种方式:

一、确定实缴期限

根据新《公司法》及相关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在实缴出资的方式上,除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新《公司法》还新增加了股权、债权可以出资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股东的出资方式,这也意味着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和自身的资源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优化资本结构,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

二、股权转让

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尚可,股东不想继续参股或运营,则可考虑选择进行股权转让。但需注意,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了在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情形下,由受让股东优先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则。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并非股权转让后即可摆脱实缴义务,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充分注意拟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实缴能力,避免因受让人原因导致股东自身承担补充责任。

三、减资

对于在资本认缴制度下成立的部分注册资本过高、与其经营规模不符的公司而言,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解决方案。但需注意减资程序须合法合规,否则可能面临股东出资恢复原状的风险,负有违法减资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四、注销

对于基本无实际经营、无存续必要的公司,股东可考虑采用注销公司的方式,避免过渡期后被要求承担相应股东责任。

在注销公司前,必须结清所有对外负债,并确保税务方面也已清算完毕。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销时会进行税务清算,若注册资金有剩余,将按照股东股份比例返还给原有股东。如果注册资金有增值部分,可能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如果注册资金亏损,则不产生个税,直接返还即可。

 

 

在市场愈发规范化发展的背景下,律师建议存在实缴压力的存量公司股东应早做打算、确定初步的合规方案,并为相应调整做准备,以避免后续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保证公司业务的有序开展。